海红说法 |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处理

2023-05-05 02:53:56 来源:临淄区人民法院

本期由临淄区法院刘海红法官为您讲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处理。


(资料图片)

某公司与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 判 要 旨

自2022年11月1日起,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2022年11月1日之前办理退休的,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基 本 案 情

原告某公司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某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经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原告对仲裁裁决事项有异议。原告作为民生企业现承担着大量债务,根据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不应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 559.20元。

被告孙某辩称:困难企业应该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现在没看到,即使是困难企业,原告也应该上报政府,由政府解决。希望原告支付被告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559.20元。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供应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10月10日被告获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告自2021年10月起从原告处退休。淄博市2020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864.00元。

裁 判 结 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某公司支付被告孙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3 559.20元,于2023年4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另行支付违约金1 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案 例 解 读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对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公民的政策性奖励费用。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2010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出台鲁政办发(2010)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并公示,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规定。2022年10月31日,山东省卫健委下发鲁卫发〔2022〕3号《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支付主体、范围、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根据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也即2022年1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即办法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执行新的规定。之前办理退休的仍按照之前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件执行。

具体到本案,因被告2021年10月起已从原告处退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根据上述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规定,各地成立由财政、经济信息化、国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地现有政策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困难企业认定。原告未提交其已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证据,因此按照规定,其应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4 559.20元。考虑到该项政策调整幅度较大,兼顾企业和退休职工双方利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退休职工适当作出让步,企业根据支付能力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该费用,不失为处理该类案件的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一)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月领取奖励费;

(二)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三)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贷款、产业发展、社会救济、公共租赁住房、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领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对具有本省户籍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扶助。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5元的奖励费。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不少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七条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八条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扶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发放到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

● 一审独任审判员:刘海红

● 书记员:王秋文

● 编写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刘海红

法官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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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红

临淄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

四级高级法官

首届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供稿:刘海红

编辑:贾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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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海红说法 |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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